時間:2023-08-10|瀏覽:268
公告明確表示,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是違法犯罪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進行該活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也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但由于利益驅使,仍然有人利用虛擬幣進行詐騙活動。
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阿里幣”刑事裁定書。根據裁定書,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明確表示并沒有發行所謂的“阿里幣”或其他相關虛擬貨幣。同時,涉案網站www.alibi.buzz的域名也不是該公司注冊的。
然而在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間,曾某圓利用“阿里幣”網絡虛擬幣網站進行詐騙活動。通過阿里學習群、支付寶阿里幣交流俱樂部和支付寶阿里幣會員群,他詐騙了肖某某、陳某、詹某等多位受害人共計61萬多元人民幣。
曾某圓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嘉禾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月22日被嘉禾縣公安局逮捕。
原審嘉禾縣人民法院認定,曾某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了人民幣613,483.06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了詐騙罪。嘉禾縣人民檢察院也確認了對曾某圓的指控。
曾某圓辯稱,他并沒有虛構“阿里幣”或其他虛假信息,購買的只是“阿里幣”和虛擬網絡的代理權,并不影響本案的性質。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的刑罰。最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判決如下:
1. 對曾某圓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30萬元。 2. 追繳曾某圓的犯罪所得613,483.06元,退還給被害人。
曾某圓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并請求宣告其無罪。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曾某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61萬多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構成了詐騙罪,因此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判。
最后,文章提醒人們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大家能夠提高警惕,不再成為騙子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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