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4|瀏覽:272
1. 學習、學習再學習 對于曾經從事過金融創業的朋友來說,金融的魔力讓人難以抵擋。我相信不管大家在新農業、新工業、消費升級、環保治理等領域尋求突破口,都不會再離開金融。有些朋友甚至試圖將金融的理念融入到產品設計中,開發出了各種新穎的“自金融”產品,這些創意十分有創造力。我們也贊同在不同商業模式中加入必要的金融手段,增加企業的活力。 但是在這些創業項目中,最大的法律風險也是最重要的底線是: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請大家注意,這是絕對不能逾越的法律紅線。
2. 哪些創業行為可能構成非法吸? 法律行業之外的朋友可能并不了解,中國屬于成文法系統的國家,法律條文提前編纂并公示。這樣做的好處是能提前知道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但壞處是需要有權機關或專業人士的解讀,否則會出現“明明認識每個字,卻不懂真正含義”的情況。請大家注意以下幾種行為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以非房地產銷售為主要目的,通過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以非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通過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以上都是陷阱,請大家小心繞開。
3. 非吸四要件,記牢 并不是所有在第二點羅列的行為都構成犯罪,還需要注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門檻和四個要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門檻取決于是否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反過來說,判斷某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76條的關鍵是行政法的確認。如果該行為已經獲得行政許可或備案,那么原則上就不構成該罪的基礎條件。 關于四個要件,我們可以用“非公不利”這四個字來總結。具體來說,根據2011年1月4日施行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定為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滿足以下要件: (一)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或使用合法經營等方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公開宣稱;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不構成犯罪的情況是:未公開宣傳,只在親友或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構成該罪。需要注意的是,在這里的“親友”僅指親屬,不包括“朋友”,因為“朋友”的定義在社會上過于寬泛。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謝大家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