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6|瀏覽:250
華某是通過挖礦機來挖掘虛擬貨幣以獲取利潤的。在2018年1月,為了減少挖礦所需的電力成本,華某私自改裝了電表,以多用少計數的方式竊取電力。由于擔心被發現竊電行為,華某在2018年9月與他人聯系并拆除了改裝的零件,但之后電表出現了計數失準和反向電流的問題。
在2018年12月,由于電表數值異常,供電公司派員工到華某家中檢查。盡管明確了需要立即更換電表的情況下,華某多次推脫供電公司的更換要求,并保持插有15個U盤和6個固態硬盤的電腦一直處于開機狀態。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某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根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數據和電網銷售電價表等證據,法院進一步確認華某竊取的電力價值總額在2.6萬元以上。
法官考慮到華某的悔罪表現、補繳欠費和違約使用電費等情節,最終判處華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據介紹,近年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吸引了很多人投資。然而,在這些投資背后,消耗了大量的電力資源。此外,由于比特幣常被用于洗錢等非法經濟活動,我國對虛擬貨幣交易進行監管的力度逐漸加大,多地正在全面清理和關閉以各種名義建設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法官表示:“一些人為了降低挖礦成本而竊取國家電力資源,不惜冒險。根據《供電營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竊電者除了需要承擔補繳電費和違約使用電費的民事責任外,如構成犯罪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本文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