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7|瀏覽:261
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對電力能源的消耗巨大。案涉685臺“礦機”每天耗電量超過57500度。此外,生產和交易比特幣對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也存在風險。比特幣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相矛盾。它屬于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因此,比特幣交易合同應視為無效。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帶來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以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因為雙方在合同無效上都存在過錯,所以相關損失后果也應由各方自行承擔。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勤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來源:搜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