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2|瀏覽:1421
按在我國稅收法律有關要求,藝術家出售自己的著作,同藝人參加表演一樣,應按“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納稅,而征收率則依照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分成20%至40%不一。但自2006年在我國推行年薪在12萬余元需自己納稅申報至今,很少有藝術家去稅務局申請個人所得稅。一些畫廊、收藏品經紀組織的經營人表明,她們一般不承擔為藝術家代交社保個人所得稅。因為一直以來國內的收藏品交易銷售市場全是在自尋煩惱的情況下存活,藝術家和畫廊、經紀組織間的交易經常全是線下推廣交易,并且互相間的交易關聯都不固定不動,沒有版權登記,沒有交易量紀錄,自然全自動交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會有幾乎無從說起了。例如經紀企業的專業資質及監管、收藏品交易的版權登記等,乃至收藏品真假難分,都是在一定水平上抑制了收藏品繳稅的穩步發展,造成收藏品稅款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