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3-10|瀏覽:350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主席江帆在接受《道德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修改虛擬貨幣的處罰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江帆表示,近年來,由于受到詐騙、敲詐勒索、洗錢以及樓梯等犯罪活動的青睞,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江帆指出,由于虛擬貨幣與傳統財產屬性不同,現有的制度規定、偵查措施和財產處置方式無法應對涉案虛擬貨幣扣押、保管、變現等活動的現實相關規范性文件對辦案機關處罰涉案虛擬貨幣的與程序等關鍵問題語焉不詳,一些辦案機關迫不得已,往往容易采取高度推定的方式推進涉案財物處罰的工作進程,導致司法實踐中,刑事涉案貨幣江帆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捐款、虛擬貨幣等財產。貨幣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新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