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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8年開始,盧小杰(另案處理)以天網聯盟公眾號、“國脈天網”APP為工具,在浚縣及全國范圍內宣傳與中國聯通合作推出互聯網“天網卡”,鼓勵人們購買“流量大禮包”。同時,以拉人頭的方式發展下線,并以參與人數“國脈天網”APP注冊會員達到了832,048人,其中購買了“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的有397,167人,涉案金額為6.74億元,非法獲利為5.8億元。陳某兆作為該傳銷組織的“企業代理商”,發展了243,803名下線,非法獲利161萬元;王某海作為該傳銷組織的“企業代理商”,發展了13,708名下線,非法獲利82萬元。
8月11日,浚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人分別有期徒刑3年和2年,并處罰金5萬元和3萬元。并追繳了非法所得的1966萬元,上繳國庫。
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訴。其中,陳某兆上訴稱聯通公司的產品不是傳銷工具,該公司是數據公司,以銷售產品數額為獲利依據,并不以拉人頭為獲利依據。
經二審法院審查,杭州國脈限公司在代理中國聯通銷售天網卡期間,除了銷售天網卡外,還虛構了1700元的“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進行銷售,只有購買這個大禮包的用戶才能成為金牌會員,才能發展下線和升級,沒有購買的用戶無法獲得下線返利。
該公司還規定,金牌會員通過繼續發展下線會員,逐漸升級為業務員、業務經理、企業代理商等,形成多個層級的上下級關系。
公司還規定,上級人員除了從自身推廣的客戶那里獲得直推獎和隔代獎,還可以從下線推廣的大禮包業務中獲得隔代獎。綜上,可以認定該公司是以購買1700元流量大禮包為準入資格,以發展下線人數為返利依據的傳銷組織。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