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1|瀏覽:281
在解讀這條消息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人民幣的法律地位”。在歷史上,出現過許多曾經威脅過人民幣法律地位的貨幣,比如美元、港幣,甚至是假幣。在香港回歸之前,深圳的一些地方可以使用港幣進行交易。因此,國家制定了三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來規定人民幣的法律地位,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這些文件規定了人民幣在國內的法律地位,即是國內唯一的法定貨幣,可以用來支付公共和個人的全部債務。
而在國外,法幣地位的定義與國內不同。以美國為例,美元是美國的法定貨幣,意味著在美國不能拒絕使用美元進行交易。舉例來說,A用美元在美國商店購買水,如果店主B拒絕接受美元,這是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但如果A和B都同意使用日元進行支付,那么在美國這是允許的。因為美元的法律地位是不能拒絕的,它沒有排他性。
而人民幣在國內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
基于這個了解,再來看央行的《征求意見稿》,我們會發現,由于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數字貨幣電子支付)的出現,這份文件需要進行補充。首先是第十九條,該草案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由于DCEP的出現,人民幣出現了另一種形態,因此需要在法律中進行補充。
而第二十二條“防范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以替代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繼續強調了人民幣的法律地位,即唯一的流通地位。這條規定強調了在國內所有交易中,只能使用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的人民幣來計價和結算。
從幣圈的角度來看,這條消息實際上影響的是目前正在出圈的USDT(Tether),以及并沒有被廣泛使用的“人民幣穩定幣”,比如在國內A向店主B購買水時使用USDT進行支付是違法的。這正是《征求意見稿》中所表達的內容,即強調人民幣的法律地位。而與支付流通無關的ICO等方面并沒有涉及此份文件中。
(翻譯整理自律動BlockBeats對Harry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