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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相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解釋說,《規定》的出臺背景是區塊鏈技術的快速發展和相關應用的蓬勃涌現給國家經濟社會帶來了巨大發展機遇,方便了人民群眾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法人員利用區塊鏈技術擾亂了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嚴重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急需依法推動服務提供者主動健全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安全風險預警防范效果。
《規定》明確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包括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具備適應其服務的技術條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制度、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或者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法信息內容,以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采取處置措施等。同時,規定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義務,要求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備案信息。
肖颯在提醒中指出,《規定》明確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的定義,并將這些服務的提供范圍限定在基于區塊鏈技術或系統的服務,也就是說,基于普通互聯網技術的區塊鏈垂直類傳統媒體或信息服務提供商不屬于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范疇,仍然受到其他相關規定的監管。
此次《規定》的出臺填補了區塊鏈信息服務領域監管的空白,通過信息備案、實名認證等措施,為區塊鏈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保障。肖颯評價稱,一旦新規成為現行有效的規則,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任何人都不得編造假消息,也不得以訛傳訛。此舉能夠有效促進信息安全,避免謠言和有害信息帶來的惡劣影響,加劇社會恐慌,破壞社會信任體系,損害國家形象。
對于區塊鏈產業的監管,李鳴認為,監管層在區塊鏈產業的發展過程中大致可分為定義、引導和規范三個階段。他表示,《規定》是對行業的規范,為后續政策制定提供了參考借鑒。同時從技術上看,現有的系統需要增加過濾、校驗和應急處理等措施以符合規定的要求。從工程化和體系化的角度來看,這些都是區塊鏈技術應用到產業中的必要過程。他強調,區塊鏈產業目前處于小規模探索期,需要從監管、產業、標準、應用、平臺、技術等多個層次來規范其發展路徑,以促進區塊鏈技術更好地服務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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