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7|瀏覽:261
本期“我是承辦人”微信普法欄目為大家帶來一則盜電“挖礦”的案例。
No.1 案情回顧 近年來,華某通過“礦機”挖虛擬幣牟利,2018年1月,為降低挖礦的耗電成本,華某私自改裝電表,以多用少計數的方式竊取電力。因害怕竊電行為敗露,2018年9月華某聯系他人拆除了改裝零件,此后電表因計數失準而出現反向電流。
2018年12月,因檢測到電表數值出現問題,供電公司派工作人員到華某家中檢查。在明確電表已壞、需要立刻更換的情況下,華某對供電公司上門更換電表的要求多次予以推脫,并將插有15個U盤、6個固態硬盤的電腦始終保持開機運行狀態。
No.2 法院裁判 我院經審理認為,華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證人證言、鑒定意見、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數據、電網銷售電價表等證據,進一步認定華某竊取電力價值總額在26050.46元以上。考慮到具有悔罪表現、補繳欠費及違約使用電費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No.3 承辦人說 近年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價值水漲船高,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投入這一產業,然而,在這“財富密碼”的背后,是電力資源的大量耗費。此外,因比特幣常被用于洗錢等非法經濟活動,我國對比特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逐漸趨嚴,多地正全面清理關停以各種名義建設的比特幣“挖礦”項目。
利益面前,一些人不惜鋌而走險,為降低“挖礦”成本而竊取國家電力資源。根據《供電營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竊電者不僅需要承擔補繳電費、違約使用電費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承辦法官在此慎重提醒:竊電違法,切不可為!
來源:邱福根陳萬科 原標題:《我是承辦人|偷電“挖礦”比特幣法網恢恢終難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