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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是不是歸屬于數據方式的代幣票券?針對怎樣評定代幣票券,2000年7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政策研究室《有關對超市購物卡性質評定的函》(銀辦函[2000]519號)中覺得,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嚴禁印刷、開售、選購和應用各種各樣代幣購物券的通告》的相關要求,“代幣票券”一般應具有下列好多個因素:一是具備一定量的額度;二是無期限應用或有一定的運用限期,即在時間段上具備一定的跨距性;三是在一定區域內應用和商品流通,可選購不特殊產品;四不是無記名、不報失。
那麼比特幣是不是歸屬于數據方式的代幣票券?
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生產和數字化部、中國商業銀行監管聯合會、證監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前協同下發了《有關預防比特幣風險性的通告》(青發〔2013〕289號),在其中對于比特幣的性質確立,比特幣具備沒有集中化發行方、總產量比較有限、應用不會受到地區限定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盡管比特幣被稱作“貨幣”,但因為其并非由貨幣政府發售,不具備法償性與強制等貨幣特性,并非真實含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理應是一種特殊的虛擬物品,不具備與貨幣等同于的法律法規影響力,不可以且不可做為貨幣在市場上商品流通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