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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首先看第一和第三個要件。就第一個要件來講,薩爾瓦多盡管僅僅一個人口數(shù)量僅為642數(shù)萬人的國家,可是其仍是一個領土主權國家,與在我國于2018年宣布外交關系。比特幣即然被一個乃至好幾個領土主權國家認可為是法定貨幣,那其獲得“外匯”的地位便會相對性暢順。換個角度來看,如果是一個與在我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國家或地域將某一數(shù)字貨幣做為法定貨幣,則極有可能不被在我國認可。盡管與傳統(tǒng)式貨幣不一樣,比特幣的信用并并不是根據國家領土主權而發(fā)生的,可是比特幣的信用事實上要遠強過一些領國自身所發(fā)貨幣的信用。
就第三個要件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定于2008年,法律法規(guī)一直落后的,當初的正當程序顯而易見沒有充分考慮將來會發(fā)生數(shù)據方式的貸幣。因而,此條所例舉的四種主要情況里并沒有虛擬貨幣。可是,此條根據第五項“別的外匯交易財產”來為將來有可能產生的新的支付手段或財產方式預埋了室內空間。因而,比特幣可以當作一種“別的外匯交易財產”來達到這一要件。